(1)政策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产〔2023〕25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农产〔2021〕260号)。
(2)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一是对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贷款给予贴息。贴息范围: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业招商引资企业在建、新建、改扩建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所发生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机构贷款,包括新增生产机器设备、生产用厂房和配套的附属设施、产品研发和检测设备仪器、新投资建设冷藏保鲜库项目等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标准:原则上对单个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实际贷款时间低于2年的按实际执行。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500万元(含)——1亿元的,贴息总额度上限为700万元;贷款额度1亿元以上的,贴息总额度上限为2000万元。二是对新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给予补助资金。补助范围:对各市2021年开始规划新建的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不含2020年底已建成的21个农产品加工集聚区)。补助标准:通过评审立项,对纳入省支持范围的新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每个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2000万元。重点用于新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和检测、研发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基础设施为产业园区企业提供交通、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生产建设工程设施。三是给予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先进加工设备投资补助。围绕粮油、畜禽、水产、果蔬、饲料等五大产业链以及食用菌、中药材等特色产业,对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建、在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新增先进加工设备的,按照设备投资总额度的最高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最高不高于500万元(含);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省级以上财政扶持资金政策。四是给予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省财政奖励资金50万元;对新认定或递补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省财政奖励资金100万元。
(3)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五年。
(4)执行单位: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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