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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丨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禁止制售假劣肉制品的提醒告知书
2025-05-181

省内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市场秩序,现就严守“六个严禁”底线,提醒告知如下:

1.严禁经营(收购、贮存、销售、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

2.严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3.严禁在肉制品加工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配料表标识与生产实际投料不符。

4.严禁在肉制品加工经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如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以预制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

5.严禁未经许可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等肉制品。

6.严禁在网络交易平台或直播间对肉制品进行虚假宣传。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请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共建共享诚信、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发现违法行为,请保留证据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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